2008年3月12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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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议是朋友签的 股份是给自己的
收干股的副处长被认定受贿罪
本报记者 仇健 通讯员 童剑

  本报讯  合伙协议上签的虽然是朋友的名字,但是干股受贿的事实最终还是被法院认定了。还没来得及分到红利的杭州市港航管理局富阳港航管理处原副处长(桐庐港航管理处原副处长)李建平,近日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。
  现年45岁的李建平大专毕业后,被分配到桐庐港航管理处当驾驶员,经过多年努力,他被提升为处长助理。手里有了些权后,一些船老板就开始围着他转。陈明(化名)就是其中的一位船老板。
  那时候,为了陈明码头吊机维修和港政规费滞纳金等事,李建平给了不少帮助。2006年6月的一天,陈明告诉李建平,他想找个码头和赵某合作吊运煤炭的生意,但由于不清楚赵某的想法,想让李建平帮他探探口风。于是,在李建平的撮合下,陈明和赵某的合作渐渐有了眉目。生意谈成后,陈明打心底感谢李建平,考虑到他的多次照顾,9月底,陈明带上9万元现金登门拜访。推脱不掉,李建平就收下了。过了几天,李建平又把钱送了回去。为了表示自己的清白,他还让陈明写了张收条。
  2006年11月,李建平得知自己要调到富阳港航管理处当副处长,他对陈明说,“以后可能还会调回来,有什么要帮忙的就给我打电话吧”。李建平的“仗义”让陈明非常感激,他多次表示要送砂场一半的股份给李。
  几天后,李建平的小学同学张某到他家玩,见张某混得不怎么样,李建平便主动说,“你做什么亏什么,不如我找个老板帮你吧”。随后,他叫来了陈明,并对他说,股份的事就让张某签一下协议吧。陈明一口答应。于是,陈明让张某按照他提供的协议样本写了一张股份转让协议,李建平看了认可后,陈明和张某分别签了名。协议一式两份,陈明和李建平每人一份。就这样,陈明将自己砂厂一半的股份送给了李建平。
  随着李建平其他受贿事实浮出水面,收受干股的协议书也进入了检察官的视线。面对检察官的指控,李建平为自己辩护道,“协议书上没有我的名字,不是我收的股份。”
  “签订这个协议就是把股份送给李建平,这个双方都是知道的,至于张某,我根本就不认识,他不过是代李建平签了协议。”陈明这样解释。
  而法院在审理中也认定,“张某和陈明并没有任何经济上的往来,且张某是李建平叫其与陈明签订合伙协议的,陈明也是出于向李建平行贿的目的与张某签订协议,该协议最终也是在李建平的办公室查获”。因此,法院一审认定李建平接受了陈明的行贿。再加上其收受陈明价值2607元的黄金手镯一只和现金3700元人民币,最终,法院判处李建平有期徒刑7年。
  承办此案的桐庐检察院检察官告诉记者,根据有关司法解释:“干股是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。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,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,受贿数额按照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,所分红利按照受贿孳息处理。”
  在本案中,李建平虽然还没来得及得到分红,但因为有书面协议,所以应该算“有相关证据证明发生了实际转让”,所以李建平受贿的数额是按照协议上说的股份计算的。面对法院的判决,李建平表示服判,没有提起上诉。